时间:2023/5/7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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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工上班,谁能想到差点把命丢了!

河南鹿邑县,曾发生过这样一起刑事案件。小月是一家超市的店长,却因超市亏损,招致老板宋某的不满。

按理说,经营行为本来就是有风险的,但宋某却将亏损的原因,归咎于店长小月和那几个店员。一日,宋某在超市内拿起了一把剔骨刀,砍向了已怀有身孕的小月......

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

年的时候,宋某与韩某合伙投资了一家超市。韩某一般不怎么管超市的经营,基本都交给宋某负责。

但超市开业后,宋某也不经常在超市里待着,而是让儿子小帅负责店里的日常管理工作。不过没多长时间,小帅因身体原因在家养病,只得由宋某亲自管理了。

超市已经开业好几个月了,但生意一直不好,仍处于亏损状态。宋某觉得压力很大。(毕竟是和韩某合伙干的,宋某又是负责经营,一直亏损的话,自己也不好交代)

自超市开业以来,员工也换了有几个人。只有顾大姐是老员工,小英和小月都是最近来招聘过来的,并由30来岁的小月,担任超市的店长。

按理说,超市经营也不是没有风险,而且又是新开业不久,总得有个养店、攒人气的过程,即便初期有些亏损,也并非什么不正常的现象。

但宋某对此却十分不满,而且将超市亏损的原因,归咎于这几个员工。

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

在宋某看来,既然小月是超市的店长,那么超市经营得不好,她这个店长肯定得负首要责任。而且这个小月,一天天的不懂装懂,净瞎干。

这还不算,宋某还觉得,不懂也就算了,还不听从自己的安排,老是和自己对着干,好像她是老板似的!

这几个员工也不像话,天天跟自己抬扛,工作起来和自己也不是一条心,卖东西也不上心,连账都对不上,还总爱看自己的笑话......

宋某对店长、店员十分不满,认为超市能亏损这么多,都赖这帮人......

年7月24日8点左右,宋某安排店里进行盘货,除了店里的三个员工外(小月、小英和顾大姐),韩某的爱人带着几个人也一块过来帮忙。

一直忙到了中午13时左右,宋某带着众人到超市对面的拉面馆吃了点饭。期间,心情郁闷的宋某喝了一瓶二两装的白酒,外加一瓶果啤。

吃完饭后,众人回到超市,继续盘点货物。

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

宋某在员工盘货期间,又偷偷喝了两瓶二两装的二锅头。脑子里还是超市亏损的事,然后又想到这几个员工平日里对自己的态度,是越想越来气。

宋某在超市的卫生间门口溜达来溜达去了许久,脑子一时没想开,钻了牛角尖,冒出了不想活了的想法。之后便从超市内切肉的案台上拿了一把剔骨刀。

当时店长小月正忙活着呢,也没注意宋某已经来到了自己的背后。

宋某突然从小月背后用一只手拖住了小月的下巴,将刀伸到小月脖子前,往后用力划了一刀。小月当时就感觉脖子一凉,之后就流了好多血。

小月连忙用手捂住了脖子,便赶紧跑开了。宋某则拿着那把刀,一心要追上小月杀了她!

顾大姐看到了这一幕,吓得赶紧往超市的门口跑,却发现卷闸门是关着的,便又跑回来了。宋某没追上小月,就又拿着刀开始追顾大姐。

毕竟顾大姐岁数大一些,绕着货柜跑了好几圈,还是被宋某追上了。头部被宋某砍了一刀,顾大姐应声倒地。

宋某像发疯了一样,拿着刀继续追砍其他员工,但其他员工也缓过神来了,并将宋某制服。随后,有人报了警,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,小月和医院救治。

小月的伤势相对较重,但经过抢救,已脱离了生命危险。经鉴定,顾大姐构成轻伤二级,小月重伤二级。

但可惜的是,案发当时小月已经有了身孕,虽然小月被抢救过来了,但其身体状况十分不好,孩子流产了。

案发次日,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侦查终结后,检察机关指控宋某犯故意杀人罪,向法院提起了公诉。

检察机关同时认为,宋某具有杀人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,致一人重伤、一人轻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,系犯罪未遂。鉴于宋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

顾大姐和小月作为本案的受害人,也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。

顾大姐诉称,要求宋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,并要求按照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。

其诉讼代理人提出,宋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顾大姐造成了各项损失,宋某对此负有法定赔偿义务。但从案发后至今,宋某有能力赔偿却拒不赔偿,并无悔罪态度。还提出,本案后果严重,社会危害性巨大,建议对宋某从重处罚。

受伤较为严重的小月诉称,要依法从重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。并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。

小月的诉讼代理人针对量刑部分发表了以下意见:

其认为,宋某从未真诚的认罪认罚,在庭审期间,对认罪与不认罪的问题反复无常,摇摆不定。开庭时还企图翻供,通过狡辩否认之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词。庭审结束时,宋某仍然拒不认罪,应对其从重处罚。

同时,宋某至今没有向小月进行赔偿。经各方面了解,宋某经济条件富足,具有赔偿能力,但至今仍不愿意向受害人赔偿并请求给予谅解,完全看不出其具有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。

其在检察机关的“认罪悔罪”,只不过是宋某迫于法律制裁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,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愿,没有丝毫的悔悟之心。

最后要指出的是,案发当时小月已经怀有身孕。正是因为宋某的犯罪行为,直接导致小月流产。宋某的恶行,不仅造成一条生命被宋某扼杀在萌芽中,同时也导致小月日后能否继续生育尚不可知。

宋某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,比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轻伤、一重伤的犯罪后果更加严重,犯罪情节更加恶劣,令人难以接受。

据此要求法院对宋某从重处罚。

宋某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,并无过多的辩解,只是称,“我有病,不知道!”

宋某的辩护人则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,简单可归纳如下:

1、辩护人认为,公诉机关对宋某的行为定性不当,宋某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行为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。

2、宋某与被害人之间并未深仇大恨,也无尖锐的、不可调和的矛盾,因此宋某并没有将小月、顾大姐杀害的犯罪动机。而且案发前,宋某还招呼众人一同吃午饭,并无犯意。

而且案发当时,宋某处于醉酒状态。虽然《刑法》规定,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,但应充分考虑到,宋某在案发前并无犯意和犯罪预谋,也无任何的犯罪准备。

只是因为醉酒导致大脑失控,突发实施了伤害行为。这种行为,应属于无意识状态下而实施的,应当认定宋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。

至于宋某所说的“不想活了”之类的言语,也是宋某在醉酒状态下的无意识行为,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。

3、导致宋某实施加害行为,除了醉酒的因素之外,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宋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。

宋某在十四五年前,曾被人殴打,其头部、手上、腹部和腿部被人砍了十几刀。自此以后,宋某开始变得胆小怕事,性格也变得十分内向。

有什么事都憋在心里,也不与人沟通,之后便发展成了严重的抑郁症。

平时看着与常人无异,但不能受到外界的刺激,一受到刺激,就变得不正常了。尤其是案发前的几天,又忘记吃药了。

没有药物的控制下,宋某会变得十分敏感。恰恰在案发前,宋某看到几个店员总是在背后议论超市的经营状况,再加上超市亏损严重,几个因素结合在一起,导致宋某的大脑受到严重刺激后,抑郁症复发。

这才酿成了本案的惨剧。

4、宋某的辩护人还说,宋某是真诚地认罪悔罪。辩护人在与宋某会见期间,宋某多次表示了对被害人的关切之情,要不惜一切代价对被害人实施救治。

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,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。而且事实上,本案受害人小月还有顾大姐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,也都是宋某的家人支付的。

因此,宋某的辩护人提出,宋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,没有任何前科,系初犯、偶犯,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。

故希望法院充分考虑到案发当时,宋某是处于醉酒状态,且患有严重抑郁症,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虽造成了一人轻伤、一人重伤的损害结果,但宋某的主观恶性不大,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也是真诚悔罪,故建议对宋某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,从轻处罚。

那么法院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吗?宋某最终会得到何种刑罚呢?

首先关于行为定性的问题。

法院认为,根据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以及在场人员的陈述、证言可以认定,宋某因超市亏损而对店长小月及店员心生怨恨,行凶前及行凶期间,均有“不想活了”、“谁拦着就捅死谁”之类的意思表达。

同时结合宋某手持剔骨刀作为凶器,割向小月的脖子、砍向顾大姐的头部,从其行凶的部位亦可看出,宋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。

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。辩护人关于醉酒状态下的辩护意见,不予采信。而宋某患有抑郁症的辩护意见,并无证据予以支持,亦不予采信。

关于量刑方面的问题。

宋某具有杀人的故意,但在实施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同时,虽然宋某并未获得受害人的谅解,也未全额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,但在案发后,宋某的家人已支付了受害人的医疗费,故可酌情对宋某从轻处罚。

关于民事赔偿部分。

受害人小月共计住院治疗40天,医疗费已由宋某的家人支付,故宋某还需赔偿住院伙食补助元(40天×50元),护理费.86元(40天×元÷天),误工费.35元(40天×元÷天),营养费元(40天×20元),以上合计.21元。

受害人顾大姐住院治疗23天,医疗费已由宋某的家人支付,故宋某还需赔偿住院伙食补助元,护理费.27元,误工费.45元,营养费元,以上合计.72元。(计算标准同上)

对于受害人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,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项目,故不予支持。

最终法院认定宋某犯故意杀人罪(未遂)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赔偿小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.21元,赔偿顾大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.72元。

(案例来源:鹿邑县人民法院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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