鹿邑县关于对疫情防控“哨点”预警发现实行奖励的通知 各乡镇(办事处、管委会)、县直各单位: 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,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控预警发现作用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,决定对疫情防控“哨点”预警发现实行奖励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对医疗机构“哨点预警发现实行奖励。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(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,各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村卫生室、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)必须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,规范信息登记、流行病学调查和旅居史询问,经医疗机构发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“十大症状”患者,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管理规范、组织有序、及时报告,有医院发热门诊就诊,经规范转诊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,且未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,对首诊医疗机构奖励10万元人民币。 二、对村(社区)网格“哨点”预警发现实行奖励。对经村(社区)、网格长(楼栋长)等基层疫情防控网格摸排(非大数据推送反馈)并当日及时上报,确认系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(返)鹿人员,以及密切接触者、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,经有效管控、规范转诊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的,且未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,对首例报告人奖励10万元人民币。 三、对药店“哨点”预警发现实行奖励。药店药房停止销售“退热药、止咳药”,严格落实“抗生素类、抗病毒类”药品购药信息实名登记,及时上报至县市场监管部门。经核实,服药人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的,且未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,对首次上报信息的药店药房奖励10万元。 所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,奖励资金发放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,主要用于奖励相关人员。对弄虚作假、骗取奖金或恶意举报、诬陷他人、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 鹿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1月28日 ▌来源:云上鹿邑 ▌商务合作:-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#个上一篇下一篇 |